其与印度尼西亚签署的有关该地区

国际法院。照片由法国总统吕特拍摄。通过 Flickr 获得 Creative Commons 许可。
我首先试图提炼这两个术语之间的本质区别,因为后一种理解尤其会赋予国际行为者和机构执行社区利益或“意愿”的权力。在许多方面,社区利益的确定本身就充满争议,因此在多边条约中并不总是具体说明或明确说明。因此,这些艰难概念的阐明和基于社区利益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或驳回,就留给了司法机构,尤其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我的研究结果非常有趣。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非常谨慎,不会捍卫国际共同利益,而是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关系的棱镜来解读这些义务:简而言之,通过同意的棱镜。
我想重点介绍四个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拒绝承认那些被誉为国际社会基本规范的实质性特征,我们国 手机号码数据更新于 2025 年际法学者称之为强制法(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和普遍义务(“对所有人”承担的义务)。法院驳回了各国以国际社会的名义对其他国家提出的间接损害(即不是对其领土或国民的损害)索赔。例如,法院驳回了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在西南非洲 (1966 年)提出的索赔,他们指控南非对纳米比亚实施种族隔离,据称违反了《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普遍义务索赔被驳回,申请人被剥夺了诉讼资格,理由是他们无法提起民众诉讼(公众以公共秩序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法院驳回了葡萄牙在1995 年东帝汶案中的诉讼

在该案中,葡萄牙代表东帝汶人民对澳大利亚提出诉讼,要求澳大利亚遵守其与印度尼西亚签署 区海洋划界的条约。尽管法院没有正式宣布葡萄牙无权提出诉讼,但法院得出结论,印度尼西亚是该争端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没有印度尼西亚的同意,法院不可能继续审理案件的实质内容。

各项人权义务的强制法或不可减损的强制性质在法院的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去。在2006年的“刚果武装活动”案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指控卢旺达犯下多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甚至种族灭绝罪。法院首次真正承认了这一概念。然而,尽管法院愿意承认,如果被证实,侵犯人权行为可能构成违反强制法,但它仍认为自己并未同意这一争端。卢旺达的“保留”(附在条约批准书上的单方面声明)明确表明了其不同意,通过这些保留,卢旺达拒绝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法院维持卢旺达不同意的判决,拒绝继续审理实质问题。

最后,在《国家司法豁免》(2012 年)一案

德国指控意大利不采取行动,意大利国内法院不承认德国对在意大利实施的纳粹行为和针对意大利国民的豁 成功的 RevOps 项目示例 免权。意大利声称,违法行为的强制法性质使其法院可以无视德国的豁免权。然而,法院的结论是,无论纳粹德国的违法行为具有何种强制法性质,德国的豁免权在意大利法院中都起到了程序障碍的作用,因此意大利允许这些诉讼继续进行,侵犯了德国的豁免权。

总体而言,这些案件表明国际法院继续坚持对国际社会的限制性看法。我们不必评论这是“好”还是“坏”的发展,但鉴于学术界 线数据库 声称我们应该赋予司法机构更大的立法权,特别是在维护基本人权方面,这一点很重要。法院的犹豫可能是出于机构自我保护,因为其管辖权仍然取决于国家的同意;但同样,法院的谨慎可能是由于难以理解和缺乏共识,无法确定接受模糊的社区利益所带来的后果,而这些后果尚待阐明。在国际法这样一个分散、高度不确定的法律秩序中,不愿为自己承担集中解释角色或许更多地是对国际法性质的陈述,而不是对“社区”概念的任何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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